通知公告

关于维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2023年09月14日 10:24  点击:[]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化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二、为确保教职工每月能享受到专项附加税前扣除政策红利,请于9月30日前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统一修改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选择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三、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因标准变化有调整的,请于9月30日前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如有疑问,请联系财务处,联系电话:7396123。

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上一条:关于2023年财务年终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23-2024学年2021级、2022级学生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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