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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指南: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费收取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需缴纳。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核准;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不同。

第四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选课学分计收,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五条  学生依据所在年级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章  结算细则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由学校在每学年期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由学校根据每学期学生选课情况,按照所对应的学分数与收费标准,在学生完成选课后收取。无论是否取得该学分,均收取学分学费。学分收费实行一学期一结算方式。学校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情况,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及所修学分情况即时告知学生,多退少补。

第八条  对于在本专业培养方案外修读其他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对于参加本科生辅助培养计划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补考取得课程学分的学生,免收学分学费;对于通过自主选课重修(做)课程的学生,按照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自修课程的学生,按照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对于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起,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注册学费,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对于入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退还已交学费。

第十四条  对于退学、转学、休学的学生,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已选课并完成缴费后按有关规定退选的课程,按照退选课程学分及收费标准退费,于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对于保留学籍的学生,预收的专业注册学费暂不退还,待其复学后一并结算;无法复学的,按照终止学业处理。

第十六条  到外校参加短期交流、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正常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的缴纳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到我校进行短期交流的外校学生,学费的缴纳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不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专业注册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也不享有选课的权利。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费的学生,可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缓交,经认定后方可注册、选课,学费缓交期间课程成绩暂不登记入档。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生,自2017级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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