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制度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3月21日 08: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0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校内设立的专项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高校建设而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项目、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校内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下达的资金,分为经常性专项和年度一次性专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基本建设、维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编写、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项目预算的编制,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实施和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财务处牵头,会同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结算支付、核算等财务管理与监督,并按要求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设立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结合学校年度中心任务和部门工作计划确定项目经费需求,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申报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实施方案、长期目标、年度目标、项目绩效指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等。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汇总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设立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拟定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优先安排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学校事业发展急需项目,上级有关部门专项与校内专项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或批准的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按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项目执行中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绩效考核评价与运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同时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学校的绩效目标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应从产出、效果、满意度三个方面设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完成本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建设效果显著的项目,学校将视财力情况相应增加专项资金数额。对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学校将相应减少或暂停安排该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校内专项资金中经常性专项执行期为一年,年度一次性专项可按照项目设定周期确定,执行期满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十九条 学校对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纳入学校年度综合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的需要健全内部管理和内控控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纪检和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出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