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租赁费报销参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山石院发〔2023〕2 号)执行。
1.公务用车租赁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租赁车辆只能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2.用车明细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的发票专用章,用车明细原则上应与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信息一致。
3.因出差产生的公务用车租赁费应当与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在业财一体化平台中,公务用车租赁费报销选择“日常业务”办理,费用名称选择“其他交通费用”;因出差产生的公务用车租赁费报销和其他差旅费一并报销,选择“出差业务付款申请”。